比如,清末至民国时期逐渐建立起来的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其赖以支撑的理论依据和认识基础究竟为何?此种观念从萌生到确立的过程本身,又具有何种特质呢?至少这两个问题,就仍需作出进一步集中的回答。
就前一问题而言,它实际上又可分解为对于“民族”概念的理解,和对于“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实结构之总体特点的认知等问题。关于“民族”概念,我们在前文中,曾顺便提到过乌泽声、梁启超、杨度、顾颉刚等人的有关认识。如果更为广泛地浏览民国时期认同“中华民族”的人们的“民族”观,则可以发现,这些观点虽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表现形态,对构成民族的诸多成分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但总的来看或者说合而观之,它们却并没有忽视和偏废通常被今人所提及的那些民族构成要素,如共同的地域、血统联系、语言沟通、风俗、生活方式、*经济生活和共同的民族意识、历史记忆、文化心理素质等。也就是说,在阐发和认同“中华民族”观念的各种论说中,这些因素都被程度不同地考虑到了。但与此同时,有一点也很明显,那就是相对而言,人们又较为普遍地更加重视其中的共同历史和文化这一因素,尤其是在强调“民族”作为一种人类共同体,不同于国家、国民和种族之特性的时候。在这方面,李大钊的有关主张极为鲜明,颇具代表性。他认为“民族的区别由其历史与文化之殊异,故不问*、法律之统一与否,而只在相同的历史和文化之下生存的人民或国民,都可归之为一民族。例如台湾的人民虽现隶属于日本政府,然其历史文化却与我国相同,故不失为中华民族”(91)。此种观点,与杨度、顾颉刚等人区别种族和民族的看法可以说是一脉相承。同李论相比,著名学者潘光旦的意见,或许能从另一角度,更为深刻地体现同样的关怀和认知倾向。潘氏强调:“同是一种结合,国家是有*、经济、法律等意味的,种族是生物学与人类学的;民族却介乎二者之间。一个结合,在种族的成分上,既有相当混同划一的性质,而在语言、信仰、以及政、法、经济等文化生活方面,又有过相当持久的合作的历史——这样一个结合,就是一个民族”(92)。此论既说明了民族与国家、种族之间的差别,又见及彼此间的关联,表面上是谈构成民族的*和种族因素,实际上不仅包含了、毋宁说同时也凸显了共同的历史和文化因素。因为其所谓文化生活方面持久合作的“国家”之史,血缘交流的种族关联之史,都无不在在表明了共同的历史文化在民族区别和民族认同中的特殊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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