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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近代租界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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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6: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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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年以后的北京使馆界,应属于租界范围。1901年,清政府与德、俄、日、美、英、法、意、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荷兰等11国签订《辛丑和约》,第七款规定:“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宅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别自主,当留军队分保使馆。”使馆界的范围,东至崇文门大街,南抵城墙,西至正阳门及其盘街,北至东长安大街。“依据(《辛丑和约》)约文,使馆内外兵常驻守,独由使馆管理,可自行设防,中国民人不得居此……。界内设置警察,雇华人充之,由使团委任外籍警官指挥监督之……。界口且备堡垒,设置浮桥,区域虽小,假若敌国也。”[15](P557)钱实甫指出:“本来公使馆在国际法上是有其特殊地位的,非所在国的主权所及,但这却只以馆内为限,其旁近及街道并不包括在内。中国的使馆情形不同,它是构成了一个特殊地带,周围有城墙,随处设炮台,俨然是一个小城一般。在它的范围以内,一切主权都操于外人之手,华人不但不能过问,而且禁止在内居住,比一切租界、租借地、殖民地的侵略我国主权,还要厉害。”[5](P23)胡绳也指出:“《辛丑条约》规定,在北京东交民巷一带划出一个外国使馆区(界),并使这个使馆区(界)实际成为国中之国,帝国主义各国都有权用他们的军队来保守其使馆。”[16](P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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