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没有根据的。
烟台问题。1933年和1936年的《中国外交年鉴》,钱实甫的《租界和租借地》,吴圳义的《上海租界问题》,均作烟台划有公共租界(有作英、美、德、法、日五国租界),并称此系根据1858年的中英和中法《天津条约》划定的租界。考中英《天津条约》只规定:“听便”英国商“居住,赁房租屋,租地起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中法《天津条约》亦只规定:法国商人“经通商各口地方居住”,“听其租赁房屋及行械存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医人院、周急院、学房、坟地各项”。这些只能是关于居留地的规定。张洪祥在《近代中国通商口岸与租界》一书中引述清总理衙门给北洋三口通商大臣的咨文,也认为烟台划有中外共管的公共租界[ 13] (PP109 —111)。查该项咨文仅称,在烟台,“除炮台左近不能租赁外, 其余均准各国公共租用……,惟不得租给一国之人”。这个咨文也只讲到外国人在烟台的租地问题。
1910年,烟台却成立了中外联合自治会,规定警察由中国地方官员与领事共同负责。因此,有的书上就作“烟台公共租界”或“中外共管租界”。而严中平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一书,在烟台*称:“1866年4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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