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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田亩制度》的经济背景及其性质

时间:2007-3-9 17:33:33  来源:不详
运至仓,书吏等又多索费用。虽极乾园洁净,亦故意挑斥刁措,有十日半月不能交纳者。……及其收谷,又不止淋尖踢斗,并多斛外抛洒,以供仓中斗级之肆攫,不准小民拾回颗粒,稍不满意,即为挂欠,令其补纳。大约完谷一石,其耗费已需至数石矣。”((民国)《灌阳县志》卷二十一,第二六页。)

  另外,广西交粮赋,也有一批人包揽把持,如同湖广的“漕口”一样,名称叫作“卯铺”。记载说:

  广西邕宁县,清代道光年间,钱粮由“卯铺”包收,“此辈辄上下其手,有纳银一两,规取制钱至十余千者。又复巧立种种名目,苛收横索,数十倍于正供。稍一不遂,鞭笞之下,缧绁随之。”((民国)《邕宁县志》卷十四,第五页。)

  按道光晚期的银价,纹银每两不过制钱二千。邕宁地丁银勒折达“十余千”,这在各省中是罕有的。加上肆无忌惮的浮收苛索,故为正供之“数十倍”。“卯铺”之凶残,又有更胜于胥吏之处!

  以上广西、湖南、湖北、江苏、浙江等五省,从我们对粮赋征收所例举的材料来看,浮收勒折,极为普遍而又严重。征收本色者,每石至少浮收五、六斗,多者至三、四石当一石。征收折色者,则高下其手,漫无边际,最少亦加倍,一般是三、四倍。至于征收地丁银,民间以制钱折合交纳,但至少得三千文折一两银之赋,而又往往倍征。有的地方甚而十数千文方抵一两,已在五倍以上了。

  据冯桂芬、胡林翼等大略估计,一般州县浮收勒折而中饱分肥者,共约合银十万两上下,其中州、县官得十之二三,胥吏粮书各色人等得十之六七。如此肥润,举贡生监也“当仁不让”。有人形容说:每值征漕,“官吏如饿虎出林,绅衿如毒蛇发动”(柯悟迟:《漏网喁鱼集》(中华本),第九五页。),差役追比,如豺狼咆哮,粮书入乡,如蝗虫遍野。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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