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局而保护教士,必须弭民、教互斗之衅 。他的方法比宝熙更进一步:
请谕令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行各国领事,自后华民入教,开列姓名籍贯,报明地方 官,查无过犯、更名者,方准注册。其先入教者,亦一律查明注册。编为教籍,另编门 牌,书“教民”二字,冠服亦稍为区别。即令依彼教中原有之例,不得入试,不得捐纳 ,不得充兵。更令毋得与平民交易田宅户婚等事,以省狱讼。遇有词讼之事,与领事官 会审,仍依华例惩办,与民一律,毋庸擅用西礼,毋许教士说情偏护。(注:张宝琛条 陈见于《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6/18。原折日期为八月初六日 。据《随手档》、刑部代奏原折,该条陈同日由刑部代奏。)
张宝琛的办法确实是真将教民看作是“化外之民”。且不论门牌、服饰此类“特殊” 规定,也不论“毋得与平民交易田宅户婚”的“分离”措施,即以教民的审判而言,本 是中国内部之事,又何可让外国领事会审?
刑部主事区震也是编教籍的赞成者,他与宝熙、张宝琛一样,认为不肖匪徒身犯重案 后,或冒充教民,或窜入教内,地方官恐酿教案,不敢深究。他的方法比较简便,不必 经过总理衙门与各国使节:
应由各教堂神甫、牧师,将教民姓名、籍贯、住址、子女,编为一册,照会该处州县 。如有续行入教者,均随时照会。州县官即给教民一小木牌,悬之门首,以示区别。庶 奸徒不得冒名影射。
除此之外,区震还提出了三条建策:(1)“知照该教国公使,嗣后凡有教民犯案者,均 归地方官秉公审办。毋得袒庇代保。”(2)教堂的器物应报官查核,以便教案发生后赔 偿有据。(3)“请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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