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奏。)傅增湘研修于翰林院,其手中的材料当然多于前面几位“乡野学 者”;他的办法是将交涉的事实明白告诉官员和百姓,千万不要再闹教了,越闹越吃亏 !
翰林院编修宗室宝熙地位要更高一些。他在条陈中称:“窃观近来肇衅之故,乃不在 传教之西士,而多在入教之莠民。”教民持教堂为护符,以势陵人,作恶甚多,而官吏 怵于教案,变而怵于教民,隐忍相安,致使教民之焰日炽。而宝熙的方案是:
伏查同治九年,总署与各国使臣商办传教章程八条,其第六条所载,各国须将中国习 教之人,一一胪列姓名、籍贯、年貌、三代、生业,随时造送各领事,就近转送各州县 ,以备无事稽考,有事保护一节,实为当务之急。惜前届换约时,未闻附载。宜即以此 专条商之。
宝熙的办法是将教民专门编籍。案同治九年即1870年,由于天津教案,总理衙门可能 有与各国使节商议之事,现今我还未找到相应的档案,不知宝熙所据为何?将教民专门 编籍,须由各教堂进行,总理衙门也须为此与各国交涉。宝熙称此策为“阳托保护之名 ,阴收稽核之效”;并称其看到沪报称,江西教士将不法教民革除,并请地方官出示, 严禁无赖莠民冒充教民。(注:宝熙条陈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125—129页。原 折日期为八月初一日。据《随手档》、翰林院代奏原折,该条陈于次日由翰林院代奏。 )然而,宝熙并不知道,按照教义,教民的身份是不确定的,所去的教堂也不固定,编 籍本身是一件很困难之事,更何况各国政府也无法代为本国的教士来答应此事。退一步 说,即便是编籍成功,也只能防止莠民冒充教民,对于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的地方官来说 ,正式编籍的教民很可能成为他们不敢碰不敢管的“化外之民”。
刑部学习主事张宝琛也主张编教籍。他的看法与宝熙相同,认为今日教案多由中国莠 民倚教为护符,作奸犯科而起,欲保全中外之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