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颁发通商口岸,专办交涉 案件,则各国辖外之权不革自革,他日换约,再援各国互市之例,以正地方管辖之权, 自当易易也。(注:何寿章条陈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81—85页。原折日期为七 月二十六日。据《随手档》、《上谕档》,该条陈于次日由都察院代奏,八月初五日由 军机处“签拟办法,恭呈慈览。俟发下后,再行办理”。该日送慈禧太后。)
何寿章的条陈也谈到了日本经验,同时比陶福履更进了一步而提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 ,但他的解决方案却非常奇特。他不是要求修改法律,而提出由总理衙门根据各国法律 ,“酌中拟议”出一部“专办交涉事件”的专用法律,也就是说,清朝将由此产生两个 法律体系。至于他认为该专用法律由总理衙门咨会各国公使,领事裁判权即可“不革自 革”,也多少有点一厢情愿。从日本的“条约改正”的经验来看,此事不会如此简单。
候选知州前内阁中书涂步衢在条陈中称:
商民任居何地,即受治于本地之有司,此地球各国通行之公法。因中西律法轻重迥殊 ,遂议华、洋各以其法治其民。而洋员多方袒护,轻法亦不曾施,华人不平,由此多事 。案烟台条款有照会各国议定审案章程之约,赫德亦谓华、洋讼件,宜定一通行之讯法 、通行之罪名。闻美与日立约,许复其内治之权,外人皆归地方官管辖。今日商务既盛 ,教民又夥,似宜商诸各国定一通行之讯法、罪名,平华人,所以保洋人也。(注:涂 步衢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2/26。原折仅注为“七月 ”。据《随手档》、都察院代奏原折,该条陈于七月二十九日由都察院代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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