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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时的*戊戌变法期间司员士民上书中军事外交论(二)

时间:2007-3-9 17:36:32  来源:不详
涂步衢是根据当时流行的“公法书”来看待领事裁判权的,由此对领事裁判权在中国 的产生方式,有所偏误。其中提到的《烟台条约》的规定,是该约第二端第二款:“兹 议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应将通商口岸应如何会同总署议定承审章程妥为商办 ,以昭公允。”(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 店1957年版,第348页。)其意是进一步落实领事裁判权体系下司法审判程序,涂步衢对 此理解有误。“讯法”当属审判法,“罪名”即该项罪行的名目,赫德之意即为中外会 审制定统一的审判法及罪行名目,似与修改法律并不沾边。涂步衢却误将“商诸各国定 一通行之讯法、罪名”当作修改法律了,尽管他也提到了日本的经验,“外人归地方官 管辖”。 

刑部学习主事张宝琛在条陈中建议将中外交涉事件编定则例,以便能“援案办理”。 该条陈称:“考日本初与泰西通商,凡有词讼,由驻日西官审断;近年日人仿改用西律 ,遂改归日官审断,可见参考西律实为办理交涉案件之要义。”根据这一经验,张宝琛 指出:中西刑法轻重不同,“若欲以华法治西人,则西人不服,或欲以西法治华民,则 中国向无此律例”。他提议: 

请谕令法司,会同编考西国律例及条约公法等书,比照中国律例,定为中外交涉则例 简明表,遇有交涉事件,华人西人办从一例。每届年终,将交涉各案勒成一书,分送各 国领事及各国外部,兼发各省理刑衙门,著为成案,如此办理,庶各得其平矣。(注: 张宝琛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6/17、3/168/9456/18。 原折日期为八月初六日。据《随手档》、刑部代奏原折,该条陈于当日由刑部代奏。) 

张宝琛看来缺乏西方的法律知识,对各国的条约内情也不清楚。他企图将西方各国的 法律、国际法、条约,再比照中国律例,将此四者编成一简明表,那是绝不可能成功的 。且不论此时西方各国的法律体系已很庞大,也无从“删繁就简”,即是各国法律之间 的矛盾,由于法理思路相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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