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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时的*戊戌变法期间司员士民上书中军事外交论(二)

时间:2007-3-9 17:36:32  来源:不详
及领事的权利如 何,需事先预防。他称言:“查西例,全国通商,虽内地亦准各国人往来居住,惟悉听 本国管辖。”这里的“西例”,当指“国际法”,这里的“本国”,当指所在国。按照 这一“西例”,即要废除领事裁判权。陶由此指出:“日本现与西人立约,即用此例。 ”为了能够达到新开口岸各国领事只有“护商之权,不能管理民事”之目的,陶福履提 议: 

窃计西人必藉口中西刑律、礼节不同,不肯遵照。然则欲开通国,必先改刑律、礼节 ,参用西律、西礼,使中西可以通行。若不能改,则西人必将遍设领事,是与之分国而 治矣……刑礼,政教之小者也;改其小者,以存其大,不亦可乎?(注:陶福履该附片见 《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38—42页。原折日期为七月二十日。据《随手档》、《上谕 档》及户部代奏原折,该附片于二十二日由户部代奏,二十三日奉旨“存”,并送慈禧 太后。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陶福履,即是前面提到的强调用“忠勇之臣”者,他的观 念是多重而复杂的。) 

可见,陶福履的建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仿效日本的经验。他所考虑的虽然只是新 开口岸,同时他也没有明确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但很明显,其提议的要害是修改“刑 礼”这一“小者”,以存不与领事“分国而治”之“大者”。 

浙江绍兴府山阴县举人何寿章阅读《万国公法便览》时,发现异邦人入某国,必遵守 其法律,而东方诸国却有“辖外之权”(治外法权),“其时日本东京条约,亦同于我” 。他由此发现:“坐是华洋交涉,一切词讼,同罪异科”,“大都彼轻我重,以是动相 龃龉”。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对于领事裁判权的评论,使之认清了其中的利弊。于 是,何寿章也提出建议: 

查日本自改律法,已更旧约。今既奉旨删改六部则例,拟请旨下出使大臣,译采各国 通行之律,咨送总理衙门,酌中拟议,奏定后咨会各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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