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无法调和,更何况还需再比照中国律例。退一步说, 如果“法司”真将四者揉合成“中外交涉则例简明表”,遇到审判时“华人西人办从一 例”,这本身就违反了条约,必将引起新的事端。至于将每年的案例编成一册,倒是很 有意思的想法,然“判例”能否作为“成案”,各国也有各国的标准,是很难统一起来 的。
在如此之多的上书中,比较清晰地提出效法日本、修改法律、谋求废除领事裁判权者 ,只有以上四件;虽还有一些上书涉及于此,但语辞多为含糊。在此四件上书中,除了 张宝琛条陈是专论此事外,另三件只不过是在条陈中附及,不作为该条陈的重点。就条 陈本身来看,言及于此的四人,均属于思维与文字能力欠佳者,当时的智者哲人并没有 于此中大做文章。前已言及,联日与聘用伊藤已是当时热门话题,而很少有人对真正的 日本成功经验感兴趣,这又成了一个可令人琢磨的新问题。
七、消除教案诸策
自德国藉口曹州教案占领胶澳后,接连不断的教案一直是清朝的大患。民、教之间的 对立,使清朝上下感到了真正的为难:若站在民一边,惟恐引起各国的武装干涉,再次 被迫租地赔款;若站在教一边,不仅与他们的思想观念相抵触,而且会引发越来越多的 民变。由于各国的干涉,在民、教冲突中,教的一方已经占有了优势,这又表现为清朝 下层*权力的削弱。因此,司员士民上书中对于如何消除教案,也有一些很有意思的 建策。
拔贡刘子丹在条陈中主张对教民“宜严为戢敛”。他称,乡井无赖投入洋教,寻仇抵 隙,乞神甫一寸纸条,投之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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