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和资产阶级专政巩固的长期历史过程中逐渐暴露的。近代中国“民权”论者用“民”代替“人”,根据中国传统语言习惯,君民相对,则“民权”直接具有反“君权”的性质。而事实上,维新派、革命派在理解“民权”的意义时,大都是将“君权”与“民权”放在一起相对而论的。故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民国,在广义上可以说是近代中国“民权”说的实践成果之一。
其次,近代中国“民权”论者在理解“民权”的地位时,总是将它理解成为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立国权”的手段。这样,在“民权”的内涵中,他们就更多地强调民族生存权、自决权等因素,而相对地忽略作为个人的权利的重要地位和对它的专门探讨。结果,显得是轻“民权”而重“君权”。因为,在维新派看来,只有“君权”才可以作为民族权利、国家权利的直接代表。“君权”可谓大的“民权”,是各国家、民族在相互关系基础上的“天赋”权利。于是,西方“人权”理论被引入中国后,经过改造,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变化约有四端:
第一,“人”民族化。西方“人权”理论中的“人”,是人文主义的抽象的自然人,而中国资产阶级“民权”说中的“民”,是现实功利的民族、国家、“君”、“绅”等,普通老百姓的权利反倒排在最后面。西方人文主义的“人权”理论,被改造成为以中国民族主义为主要内容,而夹杂着皇权主义、国家主义等观念在内的资产阶级“民权”说。
第二,“契约”法纪化。西方“人权”理论中的“人”是平等的、“契约化”的人,而中国资产阶级“民权”说中的“民”,是在法律、纪律规范下“尊君权”、“合君权”或“反君权”的人,总是服从“君权”或服从什么样的“君权”的人。这种人,以服从为第一特征,而不是契约化的、平等的人。西方契约主义、平等主义的“人权”理论被改造成为中国资产阶级专政甚至专制的“民权”说。
第三,“个人”集体化。西方“人权”理论中的“人”,是个体的人,而中国“民权”学说中的“民”,不是个体的人,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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