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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维新派的 民权 说——兼析西方“人权”理论在近代中国的命运

时间:2007-3-9 17:37:46  来源:不详
个体人相互组织起来的集体,是包含了个人而且主宰着个人的集体组织。西方个人主义的“人权”理论,被改造成为中国近代资产阶级集体主义的“民权”说。

第四,“权利”义务化。西方“人权”理论中的“权”,是权利,这种权利被认为是“天赋的”,神圣不可侵犯,它决不是义务。中国资产阶级“民权”说中的“权”,更多的不是权利,不是人民大众的权利,而是人民大众的义务,只是君主专制的权利。这种“民权”与其说是人民大众的权利,不如说是对人民大众权利的限制,设置条件等。西方权利主义的“人权”理论被改造成为中国资产阶级要求广大民众为国家、君主尽义务的义务主义的“民权”说。

归纳起来,西方“人权”理论被引入中国,经过“四化”即“人”民族化、“契约”法纪化、“个人”集体化、“权利”义务化的改造,而变成为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专政甚至专制服务的*主张。表面看“人权”与“民权”,只改了一个字,但其内涵已面目全非。在这种主张中,“君权”、民族权等获得详细阐释和维护,而全民族每一个人最广泛、最充分的个人权利被冷落甚至忽略。

其实,中国资产阶级改造西方“人权”理论所涉及到的矛盾,如人权与民权、民权与君权(民族权等)、抽象的人与具体的“民”、个人和集体、契约与法纪、权利与义务等矛盾,是任何关于人的权利的学说所必须面对并加以解决的课题。西方“人权”理论,本着西方原子论、罗马法和关于上帝的信仰的传统来解决这些矛盾,而使自己的理论带有权利主义、契约主义、个人主义、人本主义等特征,表现出自己的文化特色和致思倾向。中国资产阶级“民权”说,不自觉地也沿袭着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一体、天人合一、经世致用的传统来解决这些矛盾,从而使自己的思想带有集体主义、法纪主义(或礼法主义)、义务主义、现实主义等特征,从而也体现出中国传统文化的某些特色和致思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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