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以上仅对历次变乱的性质作了大致划分。实际上变乱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如道光、咸丰年间喀什噶尔地区的变乱都是和卓复辟势力与浩罕入侵势力勾结的结果。有时和卓煽动民众在前打冲锋,浩罕封建主在背后出力、出兵支持,如1826年张格尔攻打喀什噶尔;有时是浩罕直接出兵,和卓积极参与,如1830年事件;有时是和卓在城外骚扰,侨居在喀什噶尔城内的浩罕商头领人放火内应,如1857年倭里罕之乱。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这一时期新疆动乱所反映的即不是民族问题,也不主要是宗教问题,究竟是什么问题呢?还必须对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和新疆境外环境的演变进行深入考察。
三、原因分析
清朝统治新疆时期政局演变的基本轨迹是“治——乱——治”,南疆西部地区是动乱的热点地区。其原因可作如下分析。
1、新疆社会、经济矛盾运动的结果。
军府制度下,清政府在新疆实行以伯克制为主,札萨克制和郡县制为辅的一区三制,表现了清政府行政建制的灵活性。实施之初,总的看来,依靠面广泛,打击面狭小,而且清军在南疆驻兵少,对地方的科派也相对省。南疆维吾尔族农民向清政府缴纳十分之一税,还要比过去将自己收成一半以上缴给准噶尔封建贵族,要轻得多。清朝在新疆的统治,至少在前期,维吾尔族农民的负担有相当程度的减轻,除个别地方外,阶级矛盾相对缓和,这就是乾隆、嘉庆时期新疆半个多世纪政局稳定的根本原因。
道光年间和卓后裔开始在喀什噶尔地区闹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伯克制的弊端。前面我们谈到军府制下的伯克制之建立是历史的变革,但这种有限度的“改土归流”,其弊端是固有的,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来愈明显。大臣凌驾于伯克之上,但一般只管军政,民政事务全部放手于伯克。伯克虽不再是世袭土官,但伯克选拔范围完全限于维吾尔族权贵,伯克特别是高级伯克子弟再贪纵暴虐,也可能选中。伯克任期长,有的伯克甚至可在一城一地为所欲为十年、二十年,直至老死,俨然一方土王。激发乌什事件的阿奇木伯克阿不都拉,就是哈密郡王的弟弟,他把乌什庶民统统当作任意驱使的阿拉巴图,当时乌什地区阶级矛盾的激化还不带有普遍意义,但已显示出伯克制的弊端。清政府总结乌什事件教训时提出一些“革弊安良”措施,即“阿奇木之权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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