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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海岛开发模式研究

时间:2007-3-10 10:29:52  来源:不详
明中叶以来,中国沿海地区社会动荡,海防式微,明政府的社会控制力下降,以民间性、地方性形式出现的海洋社会经济孕育发展起来。以经营各种加工原料及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在经济上追求高额利润、牟取暴利为目的的新型民间海上*贸易,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官方朝贡贸易而迅速兴起,成为海洋经济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海盗贸易*

明中叶以来,受海洋经济利益的驱使,中国沿海地区居民纷纷造船置货,违禁下海通番。很多集海盗与海商两位一体的海上*贸易者,不顾明清政府“海禁”、“迁界”的政令,私造商舶出洋通贸,从事亦商亦盗的活动。隆庆、万历时期形成了以潮州人、琼州人为主的粤海寇,天启、崇祯时形成以漳州人、泉州人为主的闽海寇。他们往来于波涛,以外洋为巢穴。沿海港汊曲折,明廷难以驾驭的港湾、岛屿更成为他们屯驻、接济的重要基地。沿海社会的城乡贫民也视海岛为逋薮,航海商旅随之赀贩其上,并以不同方式移民海岛或往来于岛陆之间。

关于明清海盗*贸易的记载很多。如“闽粤之人,驾双桅船挟私货,百十为群,往来东西洋。”[15]周宣帏的《泾林续记》云:“闽广奸商,惯习通番,每一舶,推豪富为主,中载重货,余各以已资市物往贸,利恒百余倍。”“迩来漳泉等处奸民,倚结势族,私造双桅大船,广带违禁军用器,收买奇货,诱博诸夷,日引月滋”[16]等等。

由于明朝政府实行“海禁”,原有的航海通商贸易港口都被严查,中国海商只好将货物集散地、交易场所、仓储、补给基地等转移到沿海岛屿或偏僻港湾,形成了从浙江至广东沿海的*贸易网络。广东的东莞、涵头、浪北、麻蚁屿、南澳,福建的走马溪、古雷、大担、浯屿、海门、金门、崇武、湄洲,浙江的双屿、烈屿、普陀、东藩等地,都是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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