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坝黄水于十四日午时,十六日寅、巳、酉、亥等时五次共长水一丈五尺五寸;黄沁厅呈报武陟沁河于十四日申、戌二时,十六日申、亥二时并十七日卯时五次共长水一丈六寸;巩县呈报洛河于十六日酉时长水三尺,内十六日十时之间来源共计长水一丈八尺五寸。”[45] 然而由于黄河“水势积长不消,两岸普遍漫滩”,导致“南岸难以问渡,文报四日不通”,署河东河道总督蒋启敭直至六月二十三日(即铜瓦厢决口后的第四天)才收到上述州县的水情报告[46],并由英桂于六月二十六日奏报朝廷[47]。此时已是决口后的第七天了,再奏陈十几天以前的涨水情况,于救灾又有何用?尽管决口后的第六天咸丰即接到报灾奏折并发布第一批上谕,这个速度在驿站为主的通讯条件下是比较快的,但相对于灾情以及灾区的现实需要,这个速度显然过慢,很多谕令带来的信息等传达到地方时已明显滞后。由于通讯系统的落后,驿站体系的高效优势被部分抵消。
“暂行缓堵”是清廷的一项重要的治黄决策。这项决策是基于当时的国家财力和治黄形势而做出的。不应当认为是一个“不负责任的决定”[48],更不应当看作是“将政府御灾捍患的责任完全推卸到普通民众身上”[49]。19世纪50——60年代,清廷的国家战略重点是缓解恶性通货膨胀和太平天国运动所引发的严重经济*危机,维护国家的统一与稳定。黄河改道虽然会影响这个战略目标的实现,但毕竟不是心腹之患。在危难关头,在国力逐步衰弱难以兼顾几面的现实面前,咸丰必须做出取舍。清廷的“暂行”二字并非空谈。1855年之后,清廷内部就是否将黄河徙归故道的问题进行了长达30年的争论,并藉其间几次决口的契机拨款治河,终于在1884年完成了对黄河新道两岸民埝的连接和加固。然而,“暂行缓堵”毕竟违背了近代国家政府职能的基本原则,作为救灾与治河的主体,清廷做出“缓堵”的选择实际上就是没有完成其应当履行的政府责任。由于清廷履行政府责任能力的下降,导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黄河治理出现了责任真空。19世纪60年代各地独立修建的“民埝”,大多是地方官员或者乡绅出资捐建。以乡绅势力为代表的地方势力悄无声息地充当了治河的主体,事实上部分地取代了中央政府在这方面的角色。角色主体的悄然变换,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中央控制力的下降和地方势力的兴起,特别是基层绅权的崛起。尽管这种崛起的进程在清前期已经开始,并且一直十分缓慢,但终会成为改变近代中国命运的重要力量。
在清王朝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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