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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清时期的守巡道制度

时间:2007-3-10 10:45:26  来源:不详
在司法刑名方面:1.巡道查核州县自理案件。2.巡道代理审转窎远府州县承审案件。3.巡道核办窎远府州县秋审。4.按察所属司法行政事务,如刑具是否合式,监狱是否牢固,驿路卡房的修缮情况,以及奖惩缉犯勤惰,等等。在四川巴县档案中能查到川东巡道(驻重庆)这方面的大量札饬。

守巡道对所属府、州县的行政、司法、治安、文化、教育等具有广泛的考核、监察职能,《六部处分则例》和《清会典事例》规定有详细的失察处分。可见,“监司之体在辨属吏之清浊”〔25〕。

四、守巡道制度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明清守巡道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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