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守巡道是省级政权两大职能部藩臬二司的派出机构,是藩臬二司的辅佐官,而不是一级政府。正如清统治者所言:“监司体制虽隆,而所职不过分巡转核,或专司盐钱,转不若知府之责有专成”〔26〕。
第二、守巡道的主要职能在于考核、监察推行政令的府州县,即所谓“分巡转核”,“监司之体在辨属吏之清浊”。
第三、守巡道时设时省,因事因地而设,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施政需要的原则。例如,乾隆二十二年谕:“著将淮徐二府地方分巡事仍归淮徐河道兼辖,其扬州府地方分巡事务仍归淮扬河道兼理,俾事权归一,以资实效,其添设之淮徐道一缺即行裁汰”〔27〕。“以资实效”是守巡道的显著特点和废置原则。
第四、守巡道制度经过长期的调整、变革,到中叶渐趋完善,其职能从以考核、监察为主,逐渐向兼职集权化发展,且事权有守、巡、兵备等专职诸道趋于一体的迹象。“文武兵民事权归一”的巡道,俨然一级完整的政府。
第五、守巡道制度在地方行政管理中居于举足轻重的运行枢纽的历史地位。清人论道:“司道者,百吏之纲维;提镇者,三军之司命,皆天子屏翰大臣也,必其人功绩著闻,才识卓异,天子乃简而授之,非如知府、副将以下督抚可以奏补也”〔28〕。“况科道之条陈、纠劾尚多得自风闻,何如监司大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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