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云:“朕以天下之大,民之奸宄者多,牧民官不能悉知其贤否,故设风宪为朕耳目,激浊扬清,绳愆纠缪,此其职也。……其司以抚治民为职,享民之奉而不思恤民,惟以贪饕掊克为务,此民之蠹也。官纠治其罪,毋姑息纵其为害”〔31〕。可见一斑。
清道光年间,黄本骥认为:“州县的文书先申府,府申道,道送司,司再呈督抚,这是清代外官叠床架屋的一种积弊”〔32〕。笔者对此论断不敢完全苟同。明清地方行政管理信息的申送下达方式并非完全如此。比守巡道只低半品的府往往与道并称,“从来亲民莫切于县令,而知府表率一郡”〔33〕,府作为一级中间政权,承上达下,与省二司、督抚有直接的联系,不必事事都通过守巡道。如果明代和清初之守巡道因设置过多,有叠床架屋之嫌,那么,清中叶以后守巡道精简,兼职增多,事职扩大,特别是兼理行政管理的神经系统的驿传,守巡道制度就变得更为必要和合理了。守巡道制度存在五个多世纪,自然有它应有的重要历史地位。
第二、守巡道制度不仅精简了机构,而且起着有效保证地方省、府、州县*政权正常运转的作用。这一点,在清中叶尤为明显。明清的“监司”,实际上是包括布按二司在内的。明清在地方不再单独设立监察机构,特别是清,中央一般也不向地方派遣监察御史,而是由布按二司的分司守巡道来既行使考核、监察所属府州县的职能,又兼管某些行政事务,机构精简,以求实效。加之,司法也是历代王朝,特别是明清的统治者当作行政管理运行机制来看待的。清代守巡道制度逐渐向监督、转核府州县司法刑名的巡道倾斜,起着一种运行机制的双重监督作用,运用得好,能有效地保证地方*政府正常运转。如雍正六年,芮复传任分巡温处道,“会商人办铜积弊露,君为定期给直,持以法。商人窘时,君方劾揭温州府知府尹士伤”〔34〕。康熙年间,赵作舟任分巡沅靖道湖广按察司佥事,“听断如流,案无留牍。严饬属吏不轻用刑,而禁治豪(原字为犭加胥)不少贷,境内肃然”〔35〕。清代守巡道还拥有密折封奏的特权,对布按、督抚都有一种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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