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任地方,目系本省政务民情者,较为真知灼见耶!”〔29〕可以说,守巡道是位高职要,关系着一省一地的吏治民生。
守巡道制度的历史地位可以概括为两点:
第一、守巡道制度是中国古代国家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发展到明清时期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君主专制制度集权统治加强在地方的体现。按行政学的理论,立法、行政、司法应该独立行使职权,为了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率,防止腐败,行政应该受到立法、司法至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就是说,在行政系之外应该有强力的监督机制。但是,中国封建社会做不到这一点,实行是立法、行政、司法不分的集权统治。然而,我国古代的国家行政管理是相当发达的,虽然做不到近现代社会的三权分立,却达到了行政系统内监察、司法俱全。从秦王朝开始便在中央设置御史台等监察机构,专司稽查内外百官。不过,在地方实行*政权体制之前和之初的元代,监察机构一直着眼于中央政权的设置,对地方更多的是派驻或临时“差遣”监督官员。发展到明清,专制集权统治加强,中央除设置都察院各道御史外,还专设六科给事中稽查六部。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完善地方行政,监察职能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守巡道制度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发展起来的,它们既是省政府对府、州县两级政府的监察监督官,又是省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知道,中国封建社会是以“人治”为主的社会,历来强调“国家分理庶务,务在得人”〔30〕,上级官员对下属本来就具有监察、考核的职能。但是,历代统治者都认为以此不足为凭,还需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相互监督,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国家行政管理高度发达的表现。明代守巡道萌芽之初,朱元璋讲过这样两段话:“上德不下究,下情不上达,远尔乘隔,上下不亲,民不可得而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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