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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清时期的守巡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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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5: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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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守巡道制度是明清整个官僚制度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处在监察考核职能的位置上,但在专制政体的行政管理中,其职能的发挥也是很有限的。因为其本身也带有封建官僚体制的种种弊端,王朝的中后期或任用非人,往往弊端更为严重。早在明弘治年间,守道官就“多有顾恋妻子,罔肯出巡,所过州县,暮到朝行,甚至僻去处经年不至,地方事情全不留意,所以政令月坠而奸弊滋甚也”〔36〕。清康熙年间,潘耒就针对监司讲过这样一段话,“为监司者,但求朝令簿书得免注误,官方之清浊,非所计也。……视官资如传舍,视仕宦如经商,自身妻子而外,更不知有何事”〔37〕。所以,方苞讲:“监司法虽良,付之非人,其不能究,宣天子德而毒民以病国者,不胜道哉!”〔38〕吏治败坏已到无法收拾的程度了。守巡道制度趋于完善,却已进入清代吏治败坏日加的中后期,所以,对守巡道制度的历史地位也不能估计过高。
注释:
〔1〕〔6〕《续文献通考》卷60。
〔3〕〔4〕《明史》卷75,职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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