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道中营亦何人兼团练何员分辖何地使各有专责,应请旨饬下督抚酌量情形奏明办理,其州县有屡次立功升
至知府或同知直隶州者,准其兼协理团练衔,以示优异而资得力。
一司道既兼团练,由附近军营或本省督抚拨给兵练,以资巡守,军务告竣,酌量裁撤。此项兵练毋庸设为定额。
一州县既各有团练之责,断非常材所能胜任。请饬下各督抚慎选守令,据实保奏。凡上冲次冲之地,不拘资格
务在得人,行之一年,皇上即可以所保之优劣,定督抚之贤否,以行赏罚。
等等。
咸丰帝以为,“逆匪飘忽靡常,官兵征调有数,团练得力,则人自为战,家自为守”,以上军机大臣等所议于当前“防剿机宜颇中切要”。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实际是“抑民助兵,以堵为剿”,而“制贼之法未有善于此者”。他强调:关键还是在最低一级与基层社会直接相联的州县——“至州县为亲民之官,团练起于州县,民之向背,视州县之贤愚……”而“欲行团练”,仍然“必先严保甲”。他承诺:“所属之员及绅民之充团总团长者,如能实力办理、著有成效,准各督抚据实保奏,朕必立予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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