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援,无事则严诘奸宄”;“团费宜自捐自办,不得借端渔利”;“民团只可就地助战,不宜调遣,变为练勇,失其恒业”。涉及上下关系则有:“牧令宜择贤能,与办团之绅不得各存意见,亦不得任用劣绅”;“宜简道府大员分路办团,俾各县联为一气”;“民团有急,官兵速往救援,不得观望”;“民团办成,则分防之兵可省,集合成军,则攻剿更为得力。”[61]
两江总督曾国藩则历数乡团办理不善之弊,再次强调了“勇”“团”分离;“团”如保甲、以守土为要,否则便“失其本义”的观点。他说:“乡团本是良法,然奉行不善,县官徒借以敛费,局绅亦从而分肥,贼至则先行溃逃,贼退则重加苛派,转为地方之弊。所经过各省从未见有乡团能专打一股、独克一城者,不过随官兵之后,胜则贪财,败则先奔”。“团丁所领之饷,与官勇例价相同,且有过之。其取之民间,无非劝捐抽厘之类。是于团练已失其本义,于军饷又大有妨碍”。他建议:“官兵攻剿,概不令团丁随往。其已克复者,绅耆修碉,团丁守之,庶几军民两利,名实相符矣。”
与之同时,咸丰帝第三次大规模地直接向地方委派办理团练防剿事宜人员。
如下表。
表5咸丰九年至十一年谕令办理团练人员一览表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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