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统治结构、统治格局调整与再建的问题,刻不容缓地摆在了清统治者面前。调整的出发点,是基层社会的保甲与团练。保甲,是国家在县以下基层社会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令民人按一定规则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治安教化组织。团练,是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民间武装集团。在清统治者眼中,作为乡兵、民兵的团练,应该即是保甲的衍生物,至少是基于保甲的武装,所谓“保甲厘奸,团练御侮”,“保甲行于无事之时,团练行之于有事之日”。[17]不单清代,历代统治者皆作此识。在传统的双重统治格局中,上层政权兵力不足,往往理所当然地“借于民间之团练”。“晋惠帝大安二年,镇南将军刘宏讨张昌,始有义军之名。同时周玘贺循辈皆以荐绅先生起兵于家,以讨昌之党石冰,卒灭之。南朝以来,如裴骏、鲁悉达、周迪之属类以乡兵捍贼取胜。开元,府兵法废,诸州始团结民兵。安史之乱,诸州皆置团练使。”等等。[18]清嘉道年间上层政权的控制力量趋弱,清廷正式下令地方官“招集团练”,各州县“额设民壮”,“互相防卫”,有时并临时抽调,随营征战。鸦片战后,清廷再令广东以团练助防海口。不久广东团练得10万人,以升平社学为“总汇之区”,推及韶州、廉州等处,一律举行。
然保甲的编组,以作为基层社会实体组织的宗族系列和经济型乡族组织、行业组织系列为基础,离开了这两大系列社会组织,保甲就成了空壳。而随着双重统治格局中上层权力趋弱、下层权力趋强,原体现上层统治主导地位的保甲系列,从位于其他两大系列社会组织之上,到不断向其他两大系列社会组织之中发展并与之结合。最终,于19世纪,“立族正”被正式写入了有关组织保甲的法律条文[19],基层社会出现了“团(练)保(甲)”、“族(宗族乡族)团保”的体制。团练,与其说是保甲派生的民件武装集团,不如说是隶属于基层社会实体组织、掌握在基层社会实体组织代表——绅士手中的民间武装集团。
这一点清统治者始料未及,又明白感到其中隐有大为不妥之处。因为他们从根本上不欲基层社会拥有武装,对基层社会拥有武装或可尾大不掉形成对抗势力而犯上作乱,抱以极大的疑虑和戒心。但是,在传统双重统治的格局下,基层社会若全无武装,便无法维持治安、抵御寇盗,上层政权最低一层的州县政权便难以保全。于是他们一直希望把握两个原则:一由官方倡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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