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甚。奈何其无故而薙擒之,虽其拒敌杀兵,罪似难宥,然困兽犹斗,实我兵激之使然,而夷之杀溺者六,毙狱者五,亦足以相偿矣。见在三犯,未可谓非我族类,一概禽狝也。既经道府各官译审再三,情委可矜,相应疏加辩释,给还澳夷各主领回约束。缘三犯原问斩罪枭首已经删招转详,今辩释放未敢擅便发落。田氏这一份奏折是反映明代广东地方政府与澳葡政府关系极为重要的文献,不仅不见于其他中文文献,甚至在现存葡文文献中亦未有披露。这一案件是明代广东地方政府对澳门葡奴制造的一桩耸人听闻的大“冤狱”,由于广东巡按田生金的复审核实才获得“平反”,案发时间是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七月,平反时间已至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历时八年。
案件基本情况是,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七月,14名澳门葡人奴仆驾小艇一艘离澳樵采,途中遇明朝海上巡稽船,澳船逃遁,明兵船追捕,双方都以为对方是倭寇,互相格斗,澳船伤死明兵3人, 明兵船亦杀死澳奴2人,又有4人在格斗中落水溺死,其余8名澳奴被捕。 本来此事为双方误会引起,且双方各有死伤,本应由广东地方政府和澳葡政府谈判解决。但明朝官兵为了邀功请赏,遂谎报情况,说这批澳门葡奴是倭寇,共有50余人,在海上行劫白艚船,杀死船客,掠夺财货,又入犯广海,而被官兵抓获,遂将这8名被捕者以“强盗得财”罪判处斩刑。 由于语言不通,被捕澳奴无法诉辩。其中5名澳奴即在狱中死去, 余剩3名在狱中监候。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 广东巡按田生金复审此案,召通译详审才发现此案有疑点,遂展开广泛调查,发觉这批澳奴均是朝鲜釜山人,被倭寇卖与澳葡为奴,且这批澳奴主人均在,亦承认确实曾要这些奴仆离澳砍柴,但迷失未归。又质询于澳门兵头,亦确证这批澳奴在澳门有登记。经反复查证,才知此案实为一大“冤狱”。田氏遂上报朝廷,呈请将原判斩刑尚未执行的3名澳奴释放,着主人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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