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亦未见不同的反对意见,而且对澳门“夷目”均是以随时“唤”和“拘”的行动召来“面质’和“查问”。很明显,作为广东巡按的田生金在这里与澳门夷目是一种处理上下级关系的态度,广东巡按处理与澳门有关的案件完全可以按照明朝的法律进行判决,亦毋须与澳门葡方进行任何协商。这一发生在明代的有关澳门案例的判处,即可证实居澳葡人在明朝时其司法管辖权完全在明王朝,居澳葡人犯罪同其他的中国人犯罪一样,按大明律令判处。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葡人对于半岛之内的治安及彼此之间的案件,差不多都是擅自处理”这一事实,主要是因为在葡人的贿赂下,广东地方官员对澳门葡人擅自处理澳内司法案件权力给予了默认,故在很多案件及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官员对于澳门内部发生的案件没有给予干涉,即出现《澳门记略》中所言:“蕃人有罪,夷目俱照夷法处治”。准确地说,葡人对澳门内部司法案件具有擅自处理的权力这只是一种事实,但在明朝的法典中却不具有被明王朝认可的法律地位。
田生金这一篇奏章还给我们提供了几个重要的讯息:(一)明代澳门葡人蓄奴之风极盛,不仅有来自非洲、印度、马来亚的奴仆,还有日本、菲律宾的奴仆及华人奴仆,而这一案内涉及的十几位澳奴却全是“朝鲜釜山人”,更为澳门这一国际化的商埠增加了素材,朝鲜人出现于澳门,这是文献中目前仅见的一例。(二)澳门圣保禄教堂创建于16世纪后期,中文文献一般均将“圣保禄(Sanpaul)”译为“三巴”, 中文文献中最早见“三巴”一词为汤显祖的《牡丹亭》〔24〕,后来均将“圣保禄教堂”译为“三巴寺”,屈大均、释迹删、龚翔麟及《澳门记略》莫不如是,唯田生金奏章中将此译为“三巴卢”,这是我们见到的唯一不同的译法,但却译得更为准确些。(三)田氏奏章中提到这一时期澳门夷目是“玛珈”,这位“玛珈”很可能就是葡文资料中1615~1616年担任澳门兵头的马尔丁·达·库尼亚(Martim ta Cunha)〔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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