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时,香山知县蔡善继能在“澳弁以法绳蕃头”的情况下,亲自去澳门“缚悖夷至堂皇下笞之”〔21〕,这完全可以证明蔡善继对澳门葡人内部的争斗并非遵循唐律的精神,而是按大明律令“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但是,关于明王朝对澳门的法律管制问题,在贿赂和失职的情况下,葡人对于澳门境内的治安及审讯绝大多数是自己处理,故裴化行称:
澳门本在香山县境内,直接属广东省政府之所在地肇庆府管辖。按理,它本来应该归于地方官治理范围之内,但是在早期治外法权尚未正式规定,葡人对于半岛之内的治安及彼此之间的案件,差不多都是擅自处理。〔22〕这一事实及旧俗相沿直至清乾隆时,《澳门记略》载:
自前明中叶迄今垂二百年,中间聚集蕃男妇女,不下三四千人,均系该夷王分派夷目管束,蕃人有罪,夷目俱照夷法处治。〔23〕直至乾隆十四年(1749年),广东政府才颁布《澳门约束章程》,正式将澳门葡人、黑奴及华人犯罪的审判权进行严格的界定。
万历四十三年由广东巡按田生金处理的这一桩有关澳门的案子很明显是完全按照大明律令判处,初期以海盗劫货*罪,将八名澳奴全部判处死刑,后由于田氏的重新复审,发现冤狱,给予平反,又完全按照明律予以释放。值得注意的是,此案起于万历三十五年,终于万历四十三年,前后八年,十四人失踪、被捕,澳门葡人不可能不知道一点讯息,然而,在这八年间,澳门葡人没有向广东政府提出任何质询和抗争,任其在狱中死去五人。即使在发觉此案为一“冤狱”时,作为“青天大老爷”的田生金还说:“虽其拒敌杀兵,罪似难宥,然困兽犹斗,实我兵激之使然,而夷之杀溺者六,弊狱者五,亦足以相偿”。双方格斗,明兵死二,夷人死六,后又在狱中死去五人,而言“亦足以相偿”。对于这一并不十分公平的“平反”,澳门葡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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