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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金《毛泽东题词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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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生金《按粤疏稿》中的澳门史料

时间:2007-3-10 10:46:36  来源:不详
明代关于澳门夷人犯罪的审判权问题并无定特别的法律条文。费成康先生言: 

在司法方,明政府显然参照唐朝法律中“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条款,在葡萄牙人自相侵犯时,允许他们自己产生的法官依照本民族的法律来审判、治罪,……如案件涉及中国人,不论中国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由在澳的中国官员审理。〔17〕费氏此说后半部应是有据,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史》称: 

据记载1587年以前,中国曾派遣一位官员驻守澳门,承皇帝之旨管理该城,凡牵涉中国人在内的案件,不论他是原告或被告,都归他裁判。〔18〕但对其“同类自相犯”时,明政府是否任其“依照本民族的法律来审判”呢?查明朝刑律并无对外国人的特殊优待规定,《明会典》一六一称:“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19〕。这就是说,明朝的刑律是凡是外国人犯罪不管什情况均按明朝的律令进行审判。可见,明律在这一问题上与唐律是有很大的差别。 

又据杰萨斯《历史上的澳门》记载:“1582年,两广总督召澳门主教、民政长官及治安判事等,诘责葡人自由行使法权之不法,大有违皇上予以澳门之初意”〔20〕。可见,在葡人入居澳门之初,明政府是不允“葡人自由行使法权”的。后来,虽然在葡萄牙人的贿赂下,两广总督答应其“自治”,但很明显这种私下应允的“自治”并未取得完全的法律地位,即在明王朝的法典上并未获得承认。所以,在万历三十六年(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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