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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中葡关系(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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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6:4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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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事实擅自宣布“现经与钦差大臣爵阁部堂琦议定诸事,将香港等处全岛地方,让给英国寄居主掌,已有文据在案”的伎俩(见前引余绳武、刘存宽主编《十九世纪的香港》,页50~52),竟于9月11日将条约公诸于世,并且在“ 序言”中声称“葡萄牙王室在澳门的权益第一次得到明确,…… 澳门的独立已通过此条约得到承认……”。见葡萄牙外交部历史—外交档案馆AMNE:3P,A19,M22- Tratado de Amizade e Commercio entre sua Magestade Fidelissima El-Rei de Portugal e suaMagestade o Imperados da China,Macao, 1862.)。 清政府遂于两年后换约时提议酌改条约中有关澳门地位的第二、九两款,葡萄牙换约代表非但拒不与商,且愤然离津回澳。此后十数年间,葡国虽然屡邀列强及其驻京公使转圜,但鉴于葡国的欺诈行为,及其拒绝修改约中有关澳门地位条款的态度,列强亦感到爱莫能助,以致此条约始终未能互换生效(注:请见拙文《有关1862年中葡条约的几个问题》,载《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1期。)。
光绪十二年(1886年),中法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为扩大财政收入,进一步发展洋务,急于开办洋药(鸦片)税厘并征,遂敦请英国批准光绪二年所订《烟台条约》、履行十一年所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并且决定派苏松太道邵友濂及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 )赴香港与港督会商,以期在香港实施洋药税厘并征办法(注:“总署奏派赫德赴港会商洋药新章片”,见王彦威编《清季外交史料》,卷63,页28。)。港英代表提出:在洋药和洋药税厘并征问题上,香港必须与澳门一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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