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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中葡关系(之二)

时间:2007-3-10 10:46:40  来源:不详
3月26日)同葡外交大臣巴罗果美(H.de Barros Gomes)签订《里斯本草约》。该《草约》共4款:“一,定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此约内亦有一体均沾之一条;二,定由中国坚,葡国永驻(注:《里斯本草约》原约只有葡文和英文本,没有中文本。《草约》中文译本中的“永驻”及正式条约第二款中的“永居”,葡文本中为“perpétua”, 英文本中为“ Perpetual occupation”,确切地说,中文均应译作“永久占据”, 其涵义与“永驻”、“永居”不尽相同。 由于主持谈判大局的赫德为哄骗总理衙门,有意将“perpe tual occupation”译作“永驻”、“永居”, 使中葡两国对此各有各的理解和解释。)、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三,定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四,定由葡国坚允,洋药税征事宜应如何会同各节,凡英国在香港施办之件,则葡国在澳类推办理”。因为总理衙门坚决反对将草约第二款有关“属澳之地”及“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写入正式条约,以及葡方议约全权代表罗纱担心夜长梦多,希望尽快拿到条约,所以葡方在赫德的极力劝导之下,才决定暂时放弃对“属澳之地”的争执,并且于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年12月1 日)同总理衙门大臣在《和好通商条约》上签字(注: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文本见《光绪条约》,27,页 12~ 31;葡文及英文本见中国海关编Treaties,conv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shanghai,1917,vol.II. SecondEdition,pp.274—294.)。这是葡萄牙人在苦心谋求改变澳门地位、窃取澳门领土主权的300多年时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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