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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中葡关系(之二)

时间:2007-3-10 10:46:40  来源:不详
助英国势力、乘中国内外忧患之危,同中国签订的第一个正式条约。然而,因为这个条约对诸如澳门地位及所谓属澳之地等重大问题,并未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所以不能把它看成是一个完整的条约。仅就澳门领土主权而言,它与中英《南京条约》割让香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清政府虽然应允“大西洋国永居、管理澳门”,但这并不意味着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因为条约的第三款规定:“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由此可见,通过这个条约,葡国取得的仅仅是澳门的居住权和排他性管理权,并非澳门的领土主权,澳门的地位并未因此而发生根本性变化,相反地,按照条约的第三款规定,澳门的领土主权仍属中国。 

1928年4月28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四次届满, 南京民国政府照会葡萄牙政府,提出废止1887年旧约并在6个月之内, 以“平等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为基础,“改订一更现代国际邦交普遍情形之新约”。葡萄牙政府担心另立新约失去澳门,更害怕修约影响葡英关,因此至5月11日才复照南京民国政府, 表示“保证葡政府将根据与中国政府历来好感,以友谊及协调精神研究该问题”(注:北近代史所编:《澳门专档》(北,1996年),4,页581~596。 另见葡萄牙外交部历史—外交档案馆AMNE-2P. A49. M46 :殖民地问题顾问Jos éd""Almada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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