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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有关澳门主权交涉内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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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6:4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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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中葡里斯本谈判期间,金登干曾因《泰晤士报》记者撰文提到“中法交战期间,法国曾与葡国密商利用澳门事”,遂询问法国驻葡公使毕佑(A.Billot)、澳督罗纱及葡外交部长巴罗果美,然而,三人皆对此失口否认。)为憩息兵船、屯积煤粮之所。葡国与中国未换和约,可以不守局外之规。万一竟将该处租给法人,则不利于中国,更恐与法人勾通,暗与中国为难,不可不防。”(注:《澳门专档》(三),第216-218页。)南洋大臣曾国荃得报后,于1885年3月4日致函总理衙门:“查葡国前议条款,久置不论,此时遽欲另订领事章程,并以未换和约可以不守局外之例,藉词恫吓,冀遂要求。姑无论各国与中国立约通商,无此办法。即其所拟各条,亦有碍难照办之处。然当此法事方殷,若拒之太甚,亦非联络邦交之意,似不得不聊与羁縻。现已批令该道,婉词转复。”(注:《澳门专档》(三),第216页。)邵友濂遂致函夏士:“兹奉南北洋大臣曾、李先后批谕,承准总理衙门函复:中葡换约一节,前议久而未定,极应早日会商办理。惟刻下中法参商,公事甚繁,未能兼顾。此事已隔十数年之久,亦不争在一时,应俟法事大定,彼此从长计议,更为妥善。饬即遵照。”(注:《澳门专档》(三),第207-208页。)
有关拟定《领事章程》的动机和目的,贾贵禄曾向外交部长做过详细汇报,并在阐述每一条款的利弊得失的同时,着重指出了葡国根据各条规定将会“取得”的种种权益。(注:AMNE-3P.A19.M20-"1885".)例如,通过第一款,中国在澳门设官之事已被排除,而清政府派领事驻扎澳门这一事实,恰好说明清政府承认澳门为葡国领土。通过第五款和第十一款,葡国可以借巴西等国因废除农奴制而造成的劳动力短缺和经济危机,继续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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