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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有关澳门主权交涉内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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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6:4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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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邵友濂称:“按照国际法准则,1862年条约未在限期内互换批文,不能生效,何况时逾多年,是以必须另议条约。……请阁下转告总理衙门,本国政府所求,惟中国皇帝陛下于(中英)续增条约中之许诺:‘给予此前在粤通商之各国,与英国相同之特权’。故此,本领事奉命向皇帝陛下及其政府呈递草约一件。其中各款,无不以最惠国待遇中最全面、最完美之互利为基础。……望皇帝陛下政府酌夺并告知,以便尽早前往会商签押。”(注: com a China,vol.Ⅰ,pp.109-110。中译文(多处误译),《澳门专档》(三),第235-236页。)
邵友濂在复信中说:“本道前奉总理衙门函谕,贵国立约一节,必须先将澳门设官、派巡各事筹划定议,即当奏请钦派大臣照章换约,以垂久远。兹阅尊函,仍将以上两层置为缓办,似与本道所奉总理衙门指饬不符……在本道之意,贵总领事既奉有议约之权,大可便宜行事。与其草率立约,仍为未了之局,与泰西各邦名实两歧,不若查照从前所以议而未定之处,酌中筹一妥协办法,期于彼此无亏,俟商有端倪,会同中国钦派大臣,妥筹详细章程换约通商,更属一劳永逸。”(注:《澳门专档》(三),第238页。)接到邵友濂复信后的第三天,贾贵禄即约同夏士携带1845年钦差大臣耆英给比利时驻印度支那总领事兰瓦(Lannoy)信函抄件,(注:1845年夏,比利时驻印度支那总领事兰瓦由法国特使拉萼泥(Th.M.M.J.de Lagrené)引荐,在广东面晤钦差大臣耆英,请准比利时商人照《五口贸易章程》来华通商贸易。清政府决定:“著俟询查明确后,即将《五口贸易章程》一体颁发,以示怀柔”。《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第74卷,第2919-2920、2927-2929页。钦差大臣耆英1845年7月24日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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