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最初葡国在各通商口岸之商贸及领事事务,多请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商人或领事代理。葡国以(他国)商人兼充领事,是清政府所不允许的,同时也与1862年中葡条约相违背。(注:1862年条约刚刚签订,葡方即以英国宝顺行商人左欣那( Hanna)充任驻天津领事。《澳门专档》(三),第45-52、55、212-213页;《给大西洋国使臣照会》,《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26。)葡国虽然后来在上海、广州等地设立了“领事”,但在1887年条约签订以前,并未得到清政府的正式认可。因此,无论是商人充任,还是他国代理,抑或擅自设立领事,葡国在华商贸和领事事务都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更不可能享有最惠国待遇。葡国欲解决这些问题,惟有放弃攫取澳门主权的企图,同中国订立正式条约。
贾若敬议约失败后,刚刚就任葡国驻上海“领事”的贾贵禄( Coelho de Carvalho)未经本国政府同意,(注: com a China,vol.Ⅰ,pp.97-98,102.)即串通奥地利驻上海领事夏士( Haas)试图通过江海关道邵友濂与北洋大臣李鸿章的特殊关系,同中国议订领事章程,为葡国争取在华领事裁判权及其他有约国享有之一切特权,同时也为在列强面前挽回些许脸面。(注:《贾贵禄致外交部长函》(1884年5月23日、10月30日),AMNE na China,Cx.950,3P,A19,M21,"1884";《贾贵禄致外交部长函》(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