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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有关澳门主权交涉内幕

时间:2007-3-10 10:46:40  来源:不详
1881年10月3日清政府与巴西所立《和好通商条约》为例,指示贾若敬在《暂立条约》中另加一款声明,即此条约之执行,在葡国以葡文本为,在中国以中文本为凭,如有歧议,则以法文本为据。最后,他建议将《暂立条约》第四款改:“嗣后,若此缔约方有利益恩施他国或他国臣民者,彼缔约方及其臣民亦得一体均沾”。(注: com a China,vol.Ⅰ,pp.87-88.) 

1883年1月25日,总理衙门在给贾若敬的复照中明确指出:“查同治三年五月间,贵国派阿大臣,中国派薛、崇大臣在天津会商时,曾以第九款澳门设官一节,将来中国应照约在该处设官,若不将如何设官之处预为言明,难免日后违误,是以,将应议各节与阿大臣商议等因在案。是中国与贵国订约已有成议在先,自可无须另议。至投递国书一节,光绪三年九月间照会贵国施大臣(即施利华——引者)业经声明,中国大皇帝未亲政时,概不举行。贵大臣如拟敦崇睦谊,即可查照薛、崇大臣前议办理,此次所送预议《暂立条约》,应毋庸议可也”。(注:《澳门专档》(三),第211-212页。) 

德国驻华公使巴兰德(M.von Brandt)接到本国政府训令后,函总理衙门询问1862年中葡条约第二、九款中葡文本两歧原因,以试探清政府对另立新约的态度。总理衙门在1883年2月17日复函中,再次不厌其烦地叙述换约原委,并且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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