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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与中葡关系(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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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6:4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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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政府的控制之下运作,直至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亚马勒(J.M.Ferreira do Amaral)出任澳葡总督。澳门葡萄牙人虽然以设立议事会取得了葡萄牙人社团内部的自治权,但是整个澳门半岛的税务、行政、司法等主权,仍然掌握在中国地方官府的手里(注:参见谭志强《澳门主权问题始末》(台北,1994年版),页98~110。)。为了便于控制澳夷及有效地行使主权,明朝政府还在澳门设立了向“夷目”宣布政令和双方交涉政务的“议事亭”(注:此议事亭并非澳葡自治机构。)。明朝政府默认葡萄牙人在澳门设立的自治机构,允许葡萄牙人享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地方乃至中央政府执掌最终的处置和审判权,这种“以汉法约束”、“用夏变夷”的办法(注:卢坤:《广东海防汇览》,卷3,《险要》。), 从某种意义上,似乎可以看作是古代蕃坊制度在明朝末年的延续(注:参见费成康《澳门四百年》(上海,1988年),页35。葡萄牙人定居澳门并擅设自治机构之后,明代广东地方当局乃至中央政府是否就把澳门视为蕃坊并以中国古代“蕃坊制度”加以管理这个问题,还是有待认真商榷的。)。中国在澳门行使的主权,除了香山县丞每年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还在澳门设有各类守澳官行署,如提调负责查验进出口番舶,征收船钞和货税;备倭掌管防务,防范倭寇、海贼;巡缉专司巡查和缉捕奸宄。清代在管理澳门方面,基本沿袭明制,虽然裁撤了提调、备倭、巡缉3 处行署,但明代所设议事亭却保留了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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