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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台殖民统治的法理
记签订《马关条约》的春
勿忘春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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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帆楼痛史

时间:2007-3-10 10:46:52  来源:不详
日本统治湾也不忘披上一件法外衣。根据《马关条约》第五条:“本约批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出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徒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这个条文,貌似温情地赋予湾人民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脱离岛的选择权,据说是符国际法原理的,它也曾成为日人统治岛的最强依据。然而,正如黄静嘉先生指出:“实际上,则湾人民珍惜其先人开发斯岛的历史,且身性命财产均在湾,基于对土地的爱恋及实际难,他们虽非出于甘愿,但其接受日本的国籍(臣籍),在当时情况下是没有选择地的”(第22页)。这点说明非常重要,指出所谓的“选择权”不过是在没有自由选择条件下的权利。就像传统资本社会中的劳动者,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却被告知有商品交换的自由,但他们除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外,哪还有别的什自由?这还不算,当你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时,它还要求你在一份格式契约上签名,让你承认是自己选择,并且承担一切责任。这哪里是什“选择”?!如果这也叫做法,那只是殖民的非法之法。这样的殖民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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