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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帆楼痛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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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6:5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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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在*上最适用的定义就是“专制”。我们以前往往重视专制的非人道性、苛严性、残酷性,其实,应该还加上一个特征,那就是虚伪性。我们知道,国民选择权理论的产生是基于社会契约原理,其本意是通过假设国民享有选择权来赋予统治的初始合法性。这一选择权的前提是,国民已经享有与统治者平等协商的地位,并且在现实中享有多项选择的可能性。因此,它本是为了逻辑推理的必要而通过理论加以纯化的权利,在现实中是否存在这种选择权一直是个值得怀疑的命题。以假设的、纯化的权利理论作为现实统治的依据,不但不合乎情理,反而极易为统治者的胡作非为提供依据。退一万步说,即使依据这种理论,根据《马关条约》或任何其他因战争结果而缔结的不平等条约而取得的统治权,都不可能获得初始的合法性。这是因为,统治的本质是对人口的统治。无论拥有多大面积的土地,如果没有人口,都只是私法上的财产权问题。因此,统治始终是两个群体之间的关系。既然如此,从契约原理上讲,统治的合法性必须建基于双方之间的合意,这里的“合意”,也可以说成真实意愿的表达与合和。也就是说,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在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契约的达成。否则,其统治即丧失了合法性。从契约原理观察日本对台湾的统治的合法性问题, 即可发现:一、日本对台湾的统治权来源于战争和暴力而非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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