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福建向台湾移民的家族外植与联系 |
 |
时间:2007-3-10 10:46:56 来源:不详
|
|
|
题。一般的情景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台湾族人返回故乡,或是在故乡有直系亲人,这些财产自然就由他们直接管理经营;而另一种类型,则也因为耕种、招佃、收成等等方面的不便,不得不采用委托经营的办法。第一类型的产业,由于回到了家乡,或家乡有直系的亲人,这样的产业也就自然而然地溶入到当地的经济行为中去,随之而来时间的推移,不复存在两岸经济纠葛的问题。而第二个类型,由于在海峡两岸的产业分配结构中存在着原乡更多地保留着家族财产共有制的特点(详说见后),所以,在台族人委托福建家乡的宗亲或乡亲来管理经营产业,其中大部分是属于族田、祀产、庙产等等性质的物业,属于私家的产业较为少见。林嘉书先生谈到漳州府南靖县的情景时指出,福建族人迁移到台湾,“祖不可不祭,祖宗坟墓祠堂不能不维护照管,……那些大批人口迁台湾的姓氏家族,往往也是留下少数宗亲在祖地,而祖宗坟墓祠堂则为数不少,要照管好也不容易,仅祭祀与一般维护就是不小之经济负担。因此,不少台湾姓氏家族在南靖祖地购置田产,由宗亲经营,出租收银谷用以支付祭祀之需与通常维护开销。”(注:林嘉书:《南靖与台湾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