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 枰
代书人 福
仝知见人 成、化、路(注:本和约原件及复印件均藏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资料室。)
如上契所载,林维追、林维陆等在台湾置有楼厝一座,但是到了道光五年(1825年),兄弟等希望落叶归根,回到厦门高浦安居,于是在台湾的楼厝就必须委托给他人管理。考虑到本房有三位先祖牌位需要照顾祭祀,林维追兄弟即将这座楼厝让献给在台的宗亲,把这座楼厝作为在台祠堂的一部分,而在台宗亲则给付林维追兄弟一部分现金,并且照料祭祀该先祖的三位神主牌位。而这种族人回归大陆时把在台产业让献给在台家族作为祭产、族产,是清代台湾开发过程中族产等共有财产迅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与此相反,台湾族人在福建家乡拥有财产,同样也有一个如何管理经营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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