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上来分析,这种带有某种家族共有制的经济关系,其运作管理是相当不方便的。在当时两岸交通困难的条件下,那种基本上还是以农村经济为基础的家庭或小规模家族,需要兼顾海峡两岸有限的产业,其无法有效地发挥产业的经济效益是可想而知的。特别是那些人口不多的小家庭,虽然在福建、台湾均拥有产业,但是其数量十分有限,为了这微少的收入,是不可能疲于奔命在海峡两岸之间的。
面对这样的困境,福建台湾民间家族间的一个较为通行的变通办法,就是把自己的产业委托给对岸的族人进行管理,受委托者经营管理这些产业,并向委托者交付一定数量的利益。请看下面的二纸契约文书:
(一)同治九年张复瑞张义和同立包办和约字
仝立包办合约字人张复瑞即张曾氏、张义和,缘氏有祖遗石头溪庄大租斗一百五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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