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文件汇编》第142-146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这两纸委托包办和约,都是泉州府的族人无法亲自到台湾经营产业,把产业交付给在台的宗亲管理经营而订立的。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由于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人们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其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大多是在乡族与亲姻的圈子里确立的。人们利用家族、乡族以及亲情的纽带来进行经济的活动,自然是有着一定程度的可靠性,这也正是闽台两地家族、乡族经济委托关系较为流行的内在因素。而从另一方面而言,基于复杂的家族关系,经济活动往往又要受到诸如家族祭祀、子嗣继承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有相当一部分的对岸私家财产,常常又通过委托的形式而转变为祭产、族产等共有财产,厦门集美区高浦村的林氏族人,从台湾回居高浦后,其在台湾的财产就交付给那边的族人而转化成祭产,该献让楼厝和约字如下:
仝立合约字人长房维追、维陆、侄枰等有承祖的楼仔瓦厝一座,并左右伸脚二间,东至菜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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