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长孙银两。文书中还特别约定,长兄回福建,继续奉养老家的母亲和祭祀先祖,而其旺、其盛兄弟则奉养台湾的母亲和祭祀台湾的父坟。这样,分家文书中把家族奉养及祭祀的分工作了明确的规定。
尽管这种家族不同分工、共同创业的观念更多地体现在福建各个不同家族迁移台湾的早期阶段(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的文章中继续论及),但是这种复杂的家族血缘和地缘特征,毕竟给台湾移民与原乡乡族之间营造了难于割断的经济联系。特别是两地家族间因分家析产所形成的经济联系,从家族社会演变的角度来考察,应当是具有某种制度性的必然产物。我们从上面所引用的二纸契约文书中还可以看到,在这些共有分析的财产中,包含着田地山园、房屋基宅、店铺石喾、水圳竹围、生理本银,以及债权债务等等各个方面。就闽台民间一般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