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居地均分有一定数量的产业,由于迁移时间不长,与原乡的关系密切,这些兄弟或子侄是有可能对两地的产业进行兼顾经营管理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兼顾性的经营管理就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各种管理经营上的漏洞和弊端渐次出现。如我们在上面所提到的泉州府晋江县的张士箱家族,在其分家之初,制定的规则还是比较完备的。乾隆二十三年张士箱的儿子辈在分家时还特别订立了合约,以规范对于两地产业的管理事宜,该合约略云:
仝立约券长房方高、二房方升、三房方远男源、四房方大等,因兄弟分爨,所有泉、台田屋物业已经阄分,登载各阄书明悉。其中阄书中所不能载及应行公事,亦应明约在先者,共有十条,开列於左:
一祀田一百四十亩,作五股次第轮当直祀,收租完粮,不得推诿。祭品、祭仪,公议已定,不得少替。仍逐年应省视岭后墓、古郭墓各二次。墓丁辛劳各四大员,俱系本年直祀之人料理。如有山界被侵及被人戕伤等项,直祀出头控告,免其出银。所费四股公出,不得推辞。所有公山,除各房子孙不愿安葬外,方准批给别人,如欲批给,亦应公议价银,不得私相授受。如有戕伤祖坟,即以不孝闻官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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