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共有财产如族田、祭田等为主;二是这种家族共有产业随着台湾外植家族的发展而呈现日益减少的趋势。
我们这里还是举泉州府晋江县张氏家族的情景为例。在清代乾隆年间(1736—1795年),张氏家族的张士箱与长子张方高首先到台湾发展事业,张士箱去世后,张方高兄弟第一次分家析产,其在泉州家乡和台湾的产业数量都不少。除了提留两地祀产一百四十亩和养赡田之外,每位兄弟分得的在泉州的田产租谷就有一百馀石,另外还有房产等等。过了二十馀年,长房张方高的次子源仁房进行分家析产,情况就有了一些变化,由于他们的子孙们更侧重于在台湾的发展,泉州原乡的产业,就逐渐向祀田、生员租等共有产转化。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张源仁之妻黄氏在主持其子辈的分家时所立的阄书中这样写道:
母字付长儿植棩、次儿植槐、三儿植东收执,汝父在日,置有泉、台各处产业,掌管无异。兹尔兄弟俱各长大,而吾年力就衰,不能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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