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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向台湾移民的家族外植与联系

时间:2007-3-10 10:46:56  来源:不详
四十九年(1784年)的分约中这样约定: 

在泉实业,田一百三十三石九斗,典业四石,现作太孺人养赡,俟太孺人百岁后,即将此田充入分岱公祀田,历年次第按股轮当直祀,收租完粮,不得推诿。祭品、祭仪公议已定,不得少替。仍逐年应省视陈山头坟茔二次。如有坟茔被人戕伤等项,直祀回日,即通知各房,公举一人,出官控告,其应费用四股公出,不得推辞。(注:见自王连茂、恩典整理:《泉州·湾张士箱族文件汇编》第1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然而到嘉庆、道光年间,一方族人在湾人口日众,必须重新建构祠堂族田等族产业,另一方则由于路途遥远管理不便等种种原因,使泉州的产业经营管理不善,积欠日益增多。“日积日多,此业为债项所,后日究归乌有”。因此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其派下子孙分时,在泉的产业似乎成一种负担。该分约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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