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年(1784年)的分家合约中这样约定:
在泉实业,田一百三十三石九斗,典业四石,现作太孺人养赡,俟太孺人百岁后,即将此田充入分岱公祀田,历年次第按股轮当直祀,收租完粮,不得推诿。祭品、祭仪公议已定,不得少替。仍逐年应省视陈山头坟茔二次。如有坟茔被人戕伤等项,直祀回日,即通知各房,公举一人,出官控告,其应费用四股公出,不得推辞。(注:见自王连茂、叶恩典整理:《泉州·台湾张士箱家族文件汇编》第1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然而到了嘉庆、道光年间,一方面族人在台湾人口日众,必须重新建构祠堂族田等家族产业,另一方面则由于路途遥远管理不便等种种原因,致使泉州的产业经营管理不善,积欠日益增多。“日积日多,此业为债项所累,后日究归乌有”。因此到了道光二十年(1840年)其派下子孙分家时,在泉的产业似乎成了一种负担。该分家合约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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