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米、面粉、酒、烧酒、肉类、猪肉、油、醋、绳索、帆布、沥青、柏油、锚、火药、枪弹、亚麻布以及被围者返回巴达维亚途中之生活必需品,得由前述长官及评议会运上公司船只。
四、城堡内以及他处属于荷兰政府官员之私人动产应先经过国姓代表检查,然后运上前述船只。
五、除携带上述物件外,二十八名评议员每人准予随身携带二百银元,另二十名特定公民准予一共携带一千银元。
六、经检查后,荷兰士兵得以在长官指挥下,扬旗、鸣炮、荷枪、击鼓、列队上船。
七、所有在福摩萨之中国债务人及中国租地人之名单以及他们所欠的债务,应从公司帐簿中抄出,呈交国姓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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