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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中葡关于澳门的交涉和新约的签订(之二)

时间:2007-3-10 10:47:20  来源:不详
于税则和通商条款,签订一个新约。此后,中葡双方经过多次磋商,于1928年12月19日,由中国外交部长王正廷与葡驻华公使毕安祺在南京签署新约。这个名为中葡《友好通商条约》的新约共有5款, 其主要内容为确定中国关税自主,以及废除领事裁判权,在华外国人应受中国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注:《中外旧约章汇编》,册3,页655~656。)。这个新约是当时民国政府同列强普遍修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就中葡关系而言,它只解决了一般的不平等条款问题,至于收回澳门或澳门划界问题,并没有列入修约谈判的议程,这是因为收回澳门主权,或划定澳界,虽是中国人民举国一致的强烈呼声,但根据事前的内部讨论,外交部深知这个问题十分棘手,特别还会引起英国或其他列强插手干预,等等。如果会上提出收回澳门或者划定界址,谈判必将陷于争执不休而成僵局。当时蒋介石政权很需要通过与列强修约,废除全部或大部不平等条款,来改善政权的形象,巩固其统治地位。于是便把一时难以解决的澳门问题搁置起来,首先解决一般不平等条约问题,签订新约。

中国没有提出解决澳门问题,这只是当时形势下,国民政府所采取的一种维持现状的策略,并不等于中国放弃对澳门行使主权、放弃划界的原则立场。相反,一旦时机成熟,中国人民及其政府随时都可以提出重开谈判,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新约也丝毫没有提及几十年来,中葡双方一直频频交涉的澳门界务争端。这意味着双方要维持澳门界务现状。此后,澳葡果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侵略湾仔、银坑和大小横琴岛;但他们却在没有条约依据的情况下,在私自侵占的路环、氹仔二岛,实行殖民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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