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第907页。)总则第一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907页。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明确规定:“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909页。)和防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是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和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但是此等权利不包括涉及国防与外交的权利。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如果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有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909页。 )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涉及国防与外交问题时,应该“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这一须经中央人民政府证明书认可的证明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注:《“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总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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