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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澳门管辖权问题的历史轨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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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9:4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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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与上述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可以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发表意见。(4 )对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5 )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时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措施,作适当安排,使澳门继续保持其地位。(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澳门已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使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参加这些组织。(7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央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并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决定。(8)对中央政府尚未参加的国际协议,但该协议澳门参加并已适用澳门,其仍可适用。(9 )对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区政府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10)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己管制澳门的入出境。(11)澳门特别行政区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签定互免签证协议,要有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12)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国外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经济和贸易机构,要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13)外国在澳门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国家在澳门设立的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尚未同中国建交,但为中国承认的国家在澳门设立的领事馆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以根据情况予以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尚未为中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澳门设立民间机构。
《澳门基本法》的上述规定,保证了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在澳门回归过渡期和回归后的全面、正确、准确地实施,也充分保障澳门的平稳过渡,保障中国政府在澳门回归后恢复行使有别于内地的主权权利。“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是统一的,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澳门基本法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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