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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澳门管辖权问题的历史轨迹

时间:2007-3-10 10:49:45  来源:不详
出版社,1997年,第910页。 )澳门与外国的司法互助关系也须由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此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这些全国性法律在澳门实施,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全国进入战争状态”,或澳门“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动乱”、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在“一国两制”的法律制度下,中央政府对澳门的主权。

  第四章《*体制》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和海关主要负责人)、检查长由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澳门基本法任命。第四章又规定,这些官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进行宣誓。

  第五章《经济》规定,澳门是“单独的关税地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澳门货币——澳门元实行自由兑换。澳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现为世界贸易组织)。

  第七章《对外事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对外方面具有不同于内地省份的特殊地位。涉及的主要情况有:(1 )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外交谈判,特区政府的代表可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参加。(2)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 体育等领域,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3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派遣代表参加,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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